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永泰·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永泰·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获取稳定、安全的投资收益,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专业的理财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经认真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永泰·贷款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为“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多个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利用受托人在金融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发挥受托人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职能和信托资金运用的丰富经验,向北京市北大青鸟软件系统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工具,满足投资者获取稳定、安全投资收益的需求。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规模暂定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以实际募集资金为限。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四、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应保证委托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最低信托资金数额的要求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时,单笔信托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四)受益人要求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331日至2003418日。推介期结束的次日起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在推介期内,若签订的信托合同已经达到200份(含200份),信托计划即告成立,推介期提前终止。

推介期结束时,若实际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后的10日内,向委托人退还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其在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时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借款人情况介绍

北京市北大青鸟软件系统公司(以下简称青鸟软件公司)是北京大学全资公司,主营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系统的开发、服务和投资。目前公司总资产3.56亿元,净资产2.42亿元,控股或参股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大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优质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著名计算机软件科学家、中科院院士杨芙清教授。青鸟软件公司实力雄厚、投资项目收益稳定、前景广阔。

(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的原则与方式

1、信托资金运用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主要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青鸟软件公司。

3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新股申购和配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信托资金收益。

4、受托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三)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信托贷款的主要条件

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暂定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1%,在信托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于每公历季度第三个月的第20日支付贷款利息。

5、贷款担保

青鸟软件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债权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是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青鸟工程”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转化载体;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嵌入式系统开发商和供应商,是掌握着专业化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1880万元。

八、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和运用。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的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九、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的种类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本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时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计算方法为: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信托资金×0.6%

(二)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预计信托费用为信托资金×0.11%

十、信托利益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构成

1、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包括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和信托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利益分配前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新股申购和配售所得的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同业拆放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信托收益率,是指信托收益除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计算公式: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信托资金×100%

3、信托利益,是指信托收益扣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向受益人分配的现金。

信托利益率=信托利益÷信托计划信托资金×100%

预计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信托本金×[5.31%0.71%]

≈信托本金×4.6%

    预计信托利益率为4.6%

(二)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1、信托利益100%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日后的10个工作日为分配日,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4、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十一、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

(二)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确定投资理念、投资原则和投资目标;

2)决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定期对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进行评价;

3)对于投资项目和信托资金运用进行决策;

4)对于投资项目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5)决定投资授权的有关事项。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对受托人的投资项目和信托资金运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2)揭示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

3)对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未来市场风险进行预测,对投资组合的调整做出建议。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划拨等发布指令;

3)及时跟踪资金运用项目,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建立信托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5)安全保管信托资金;

6)保管信托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7)保管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8)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9)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部门和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互相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十二、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揭示

1、信用风险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若其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受益人将有无法到期收到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风险。

2、利率风险

本信托计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3、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以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失误,从而影响部分信托计划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其他风险

本信托不排除其他政治、经济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信托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

1、信用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发挥在贷款领域的专业优势,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与审贷分离制,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贷款中,青鸟软件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债权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

2、利率风险之对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因此,本信托计划的贷款利率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31%)执行,在利率下降的情况下,保持原定利率水平支付利息。

3、管理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前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严格限制投资方向,除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新股申购和配售外,不进行其他方式的投资,从而有效规避管理风险。

(三)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一)一般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如有确定的受让人,应同受让人一起持信托合同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转让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未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人数和资格证明办理转让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及收费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十四、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起每满三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及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二)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及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通过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三)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二)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五、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