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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证券公司融资券发行在即
(2004-11-29)[金融时报]
本报讯 记者李倩报道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公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操作细则》规定,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并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权限授权书”,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申请书经审核无误的,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
据了解,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按照收到申请书并审核合格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合格的先安排;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仅安排1家发行人;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尽可能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发行人应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对于所披露的信息,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相关发行招标情况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同日,该期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短期融资券总托管量2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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