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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立规推动券商创新
(2004-06-02)[证券时报]
证券业协会立规推动券商创新《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务创新评审暂行办法》发布稿出炉
记者近期从权威渠道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继4月中旬推出《关于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送审稿)后,5月下旬《关于推进证券业务创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务创新评审暂行办法》发布稿也已出炉。
《关于推进证券业务创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稿)显示,以往证券业协会提出的“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的说法有了新变化。而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也由“将优先在试点证券公司中试行”变为“将优先在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中进行”。发布稿更强调鼓励各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由于创新可能伴生和诱发市场风险、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应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先行通过评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务创新评审暂行办法》(发布稿)除了强调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外,还做出最新要求:创新公司能够做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资金划转与复核分离、核算体系完备、管理权限集中、监控体系有效、系统强制留痕、便利外部查询。在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券商从事创新业务门槛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务创新评审暂行办法》(发布稿)做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调整。如申请从事创新活动的综合类券商仍必须符合: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持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与此同时,在4月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送审稿)中曾提出的创新试点券商“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含A股、B股)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占市场交易总额的1.5%以上(含1.5%);最近三年平均股票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十名”这两项指标被删除。而从事创新业务的经纪类券商的入门条件中也删掉了“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含A股、B股)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在全国经纪类证券公司中排名前三名”的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务创新评审暂行办法》(发布稿)还要求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及有关财务指标持续符合评审办法的规定。而且要求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鼓励该类证券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于凌波/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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