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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六项配套规章框架显现
(2004-06-02)[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此间向业界人士介绍了和《证券投资基金法》配套的六项部门规章的大致内容和规范目标。
即将出台的6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及《基金托管银行资格审核办法》。
据悉,此次证监会专门针对肩负基金管理、营销、产品设计等重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管理办法,其规范目标就是争取让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实现良好治理和有效内控。这一办法内容将对哪些股东可以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自身运作的条件、内控机制、流程设计、投资运作时的原则等做出规定。
这位负责人强调,针对基金管理、销售、运作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出台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其规范目标是希望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能做到“诚信专业、勤勉尽责、遵规守法”的12字要求。
这位负责人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范目标,是力求做到“三防”,即防止诱导或误导投资者,要求基金销售中应充分说明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提示风险,过往业绩不能代表未来收益,对过往业绩排名,也应列明统计口径、时间、方式和出处;防止行业出现自杀性的恶性竞争行为,杜绝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不当优惠、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在基金销售环节上挪用投资者资金以及虚假“泡沫”销售的发生。
据了解,对信息披露和销售以外的投资管理、注册登记、持有人大会、产品申报等业务监管,这次将全部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这一办法明文规定,有严重治理问题、管理层极度不稳定、涉嫌违法违规、可能导致当事人更换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产品申报将不被受理。此外,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没有涉及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将在这个办法中得到新的规范,这个办法规范目标的核心,就是要防止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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