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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继续免税
(2004-05-25)[南方日报]
记者昨天从省税务部门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人们较为关注的基金投资纳税问题再次发出通知,明确指出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于前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发售时国家已就相关的税收问题作了规定,该规定目前仍继续执行。其具体内容有几方面:
一是营业税免征范围。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是关于所得税问题。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印花税问题。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记者朱桂芳/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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