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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基金法》“留有余地”
(2003-10-31)
本报记者 卢怀谦
本周,刚刚参加完《证券投资基金法》表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针对记者提出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问题,他作了权威而深入的阐述。
记者:历时四年多、数易其稿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刚刚获得通过,您亲历了该法的三次审议,请您对这部法律作一个总体评价。
成思危:总体来说,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一方面,它是继《证券法》后我国证券领域第二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出台奠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基础。基金作为专家理财的机构投资者,行为比较理性,防范风险能力也相对较强,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基金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进入资本市场。散户通过购买基金,把钱交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发挥专家理财优势,既可以减少散户成本,又可以避免较大风险。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在减少市场过度投机的同时,也使股市成为大众的投资场所,而不是少数投机者进行过度投机的地方。
我希望各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这部法律,同时我也希望,既然法律为未来发展和创新留下了空间,我们应积极探索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事业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道路。
记者:此前,很多人担心该法会对基金业规定得过死,不利于未来发展。作为见证人和关键领导者,您认为本次立法是从哪些方面保证其灵活性和前瞻性的?
成思危:全国人大立法有一个原则,就是与时俱进。随着改革的深入、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后还可以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逐步向前推进。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后,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如果只考虑防范风险,不考虑基金今后发展,对我国金融发展是不利的。监管和防范风险固然重要,但发展创新也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发展和创新,基金业竞争力不够,效率也不可能提高。所以二审后,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看到,投资基金法三审的指导思想的确发生了变化。就是说,既要注重现实情况,注重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同时要为今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这点非常重要。对于现在不成熟、意见不一致、不能具体规范的,我们留下空间,经过一段探索后,再形成法律。
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针对的是公募型基金,却并没有对私募基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是在"附则"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就为社保基金入市、风险投资基金募集等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再如,由于我国内地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只对信托型基金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公司制基金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而且其与信托制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多有差异,《证券投资基金法》在"附则"中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其未来发展留下了余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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