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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业内人士聚焦《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0-30)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咨询机构都可作为主发起人
□没有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证券
□持有人大会的代表份额由30%提高到了50%是非常有意义的
□禁止基金进行业绩预测执行时可能会有难点,需要出台相应的细则
□基金会进行一些仓位调整来适应法律规定,但不会因此出现大规模换股
□国外一般不将私募基金作为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督的一个范畴
主持人:请先介绍一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的思路。
高良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根本的核心是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整个法律框架都是围绕怎么使基金投资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使他们的利益不受到伤害,核心是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主持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将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什么影响?
高良玉:我觉得对基金行业乃至资本市场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对基金业六年来的发展是一个充分的肯定;另一方面,这部法律对基金行业特别是涉及到基金的管理、产品的创新,以及一些业务的开拓都进行了规范。并且颁布之后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升社会公众对基金产品的重视和对基金产品的认可,特别是提升了行业的整体形象。我觉得借助于《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基金很有可能像以前的国债、储蓄一样,成为大众理财的产品而进一步深入人心,有力地促进基金行业的发展。同时,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代表,是当前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力量,如果这个力量强大了,就有利于加强资本市场理性化的建设,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什么新的特点?
成保良:现在通过的终审稿加强了对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既提高了资格的门槛,又放宽了某些资格的条件。比如说基金公司的主发起人原来局限于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在其他的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咨询机构都可以作为主发起人,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二是在一些具体方面注重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代表份额的提高;三是充分吸纳了基金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到基金业现实发展的要求,使整个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为今后的创新留下了空间,对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五是立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比如国际惯例基金从业人员都是可以买卖证券的,但是必须要申报。现在这部法规也考虑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只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或其他的活动,但是没有规定不可以买卖证券,我认为更加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六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明确了基金需要披露的一些信息,进一步增强了基金业的透明度,提高了整个基金业的公信力。整体上我认为这是一部非常有价值的、非常好的法律。
主持人:终审稿将持有人大会的代表份额由30%提高到了50%,为什么要这样改动?
高良玉:当时对这个比例争论是比较大的,考虑到30%的比例可能并不能代表大部分的基金持有人的观点,所以提高到50%。如果50%的基金持有人都有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代表了大部分持有人的呼声了,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比例的提高是非常有意义的。
主持人:提高到50%会不会在实际操作上产生一定的困难?
高良玉:这主要看投资人对基金的参与程度。如果大家都关心持有的基金,那么操作上的困难不会太大。并且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制度使得管理人的行为是非常谨慎的,如果持有人对管理人不信任的话可以赎回,那样基金管理公司肯定会感觉到压力。从这一点来说,赎回机制对基金管理公司所起到的制约作用比提高持有人大会代表份额的比例更有效。
成保良:当然,按50%的比例比30%是难度增大了。但从保护持有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提高比例是有利的。而且持有人积极参与的话应该问题不大。从我们运作的过程中来看,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关心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如果再配以通讯表决的话,还是可以做到的。
主持人:终审稿对托管人的规模限制也有所改变,是出于何种考虑?
高良玉:从几年来的经验看,托管业务对银行资产的要求不是特别高,当初规定80亿应该是偏高了。因为托管业务不需要银行融资,或者对资产进行支持,这样的话以资本金规模作为成为托管人的前提条件可能比较苛刻,可以适当放松。
主持人:证券咨询公司也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会产生什么影响?
高良玉: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变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有影响,但他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思路的影响等方面,股东的资产状况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实际上并不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在基金经营业绩不好的时候股东并不需要用自身资产来赔偿,而基金管理公司又不是经营股东的资产,所以实际上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有很大的注册资本没有太大的必要。
但由于控股型的基金管理公司受大股东影响比较大,所以《基金法》特别强调最大的发起人基本上应该是一个金融型机构,包括咨询公司等,其他就没有这个要求了。这里还隐含了一个变化,今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可能多元化,这样就给今后留下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为基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了空间。
成保良:我觉得这个条款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这个行业发展的风险。现在规定主发起人是证券投资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投资机构,但是股本金要求还是三个亿。所以总体来说,虽然比以前放宽了,但还是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不会影响到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
主持人:在不允许基金做出业绩预测的情况下,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该投资哪种基金呢?
高良玉:实际上一些基金产品如债券类基金是可以做一定预测的。这一规定最根本的出发点是担心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而吹嘘自己的产品有比较高的收益,从而误导投资者。如果是非公开的研究性报告,我觉得还是可以做一些预测。比如说在对一些机构做推荐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对产品运作、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较,现在有些公司已经在做了。因为如果基金管理公司不做一些历史数据的统计,那么投资者确实很难认识你。
成保良:在业绩预测方面今后可能会收紧。但《基金法》做了这一条规定之后,在执行时可能会有难点。难点在于哪里呢?投资者需要更多的信息来进行决策,如果基金管理公司不做一个概念性的陈述,包括回报率、风险等的预计,会给他们的选择造成一定的困难。在国外通常有同类基金的历史业绩,比如说将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前的业绩向投资者介绍,让投资者大致了解回报率、风险等。但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时间很短,基金管理公司还没有具有较大参考意义的数据,这让投资者如何了解你呢?所以将来在执行的过程中,证监会必须考虑到如何把握分寸尺度,即什么东西可以说,说到什么样的程度。如果连概念性的陈述也不可以做,将会对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等形成一定的障碍。
主持人:对以往赢利的分析是不是某种程度的暗示或变相的预测?
高良玉:国外通常会在类似资料上注明“过往业绩仅供参考”。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历史的数据告诉投资者以往的风险收益情况,投资者根据自己的知识来判断基金在新的市场情况下会如何,不需要也不能由基金管理人来做推测。
主持人:除此之外还有其它有效的方法吗?
高良玉:对成立时间较长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历史资料来向投资者介绍,但对于新的基金公司,在没有以往运作历史的情况下,要想和投资者有效沟通确实是比较困难的。这部法律出台之后,可能还需要证监会出台一些具体的细则。
成保良:如果投资者觉得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团迷雾,对你这个产品的盈利以及风险度都不了解,我觉得可能会造成跟投资者沟通上的一些障碍。我想将来可能要找一些办法来解决跟投资者沟通的问题。
主持人:终审稿规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必须与契约一致,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高良玉: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现在基金创新和选择的余地都比较小,有的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投资人就选择很漂亮的词来给基金命名。有些基金明确限定了自己的类型,可供选择的范围就比较小了,但最后投资者可能会发现他实际的投资不是完全符合限定的范围。总之,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作风要严谨,能够做到的就做,做不到的千万不要耍花招,否则最后投资者可能对你很不信任。
成保良:造成这个现象的客观原因是这个市场本身的基础还不够丰满,工具很少,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还比较少,这是一个客观的基础。另外,有些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可能没有定义非常明确、清楚的投资范围。也不排除个别基金超出自己在契约中约定的投资范围,因为他发现原来的设计和现在的实际运作有距离,如果按照那个约定去做的话,将很难给投资人好的回报。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监管力度的增大、基金管理公司自律的加强,以及商业竞争的需要,这种情况会有较大的改善。
主持人:随着《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会不会出现基金为符合相关规定而大规模换股的现象?
成保良:既然《基金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去做。基金管理公司肯定会在仓位方面做一些调整,来适应《基金法》的规定。
高良玉:现在很多基金的名称实际上有多重理解,对于投资范围的界定也是很模糊的,比如说成长型基金,但对什么是成长就没有严格的定义,所以实际上难以判断是不是符合规定。我判断因此而大规模换股的可能性不大。
主持人:对于《基金法》中尚未明确界定的部分如私募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等应如何把握?
高良玉:没有明确界定各有原因。比如说私募基金,国外都没有作为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督的一个范畴,因为涉及到的可能是很少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通过合同就可以把双方的权益、义务明确下来。因为不涉及到广大投资人,所以国外如美国对私募基金都不在监管之列;第二,关于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问题,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如遇到巨额赎回无法应对短期支付需要的情况下才有这样的要求,并且即使出现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有办法应对,比如可以参考国外推迟赎回的办法。所以我认为短期融资对基金公司来说没有特别大的现实意义,法律是否做出规定影响并不大。
主持人:《基金法》的实施将给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行为带来怎样的影响?
成保良:对广大的投资者来说,《基金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部法律,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行业的规范发展、各参与方的行为规范,将使得投资者参与基金的权益更有保障。如果投资者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来维权。《基金法》将会给整个基金行业带来很大的发展空间,也会给投资人带来更高的回报,投资人可以从中得到更多的一些实惠。(文字整理:段家财/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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