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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5号令拒绝灰色收入
(2003-08-29)
北方证券 闻岳春 徐峰
从“5号令”中的有关条款来看,对券商的影响并不直接体现在利差收入方面,因为“5号令”只是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并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
“5号令”对证券公司的直接影响将体现在客户保证金的增减上。这是因为:
“5号令”对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转移设置了较多的限制。如《办法》中规定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此规定会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而是通过客户开设的结算账户进行转移,但由于银行在为客户开设结算账户时,会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这就使得洗钱、套现等违规行为难以开展,从而迫使一些以“洗钱”为目的的客户离开证券市场;按照证监会和央行协商的结果,目前客户还可以在券商分支机构的营业柜台提现,不过按规定,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需要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同时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异常支付行为等,如果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则会受到相应处罚等等。这些规定的实施都将增加客户提现的不便,会影响到券商现有的一些客户参与证券市场的兴趣,在衡量风险之后选择退出,从而减少券商客户保证金的规模。
由于客户保证金存量缩小,必然使券商的利差收入减少。从这点来讲,“5号令”还是会对券商的利差收入产生间接影响。另外,“5号令”中的有关条款也会造成客户资金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分配比例发生变化,使客户增加“银证通”的开户数量,减少在券商处开立资金账户的数量,从而造成券商利差收入的减少。由此可以看出,“5号令”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券商客户保证金规模的减少而影响到其利差收入,并对其收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从长远来看,“5号令”的实施对券商仍具有正面效应。通过加大对各种不明资金和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提高各种交易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券商所面临的违规风险,获取“阳光利润”,保持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有利于塑造一个透明、公正的证券市场形象,提高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和参与度,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这次券商对“5号令”的反应来看,也暴露出当前券商的某种脆弱性:现有收入结构中来自经纪业务的收入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而经纪收入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利差收入,由此造成的对利差收入的高度依赖,使其对任何有关的风吹草动都显得十分敏感。因此,券商还必须通过盈利模式创新,逐渐提高非经纪业务的收入比重,使收入构成更加均衡、合理,从而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和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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