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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表示,对这两个《办法》的法规释义和在操作流程层面上的具体规范将会在很短时间内以“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指引”的形式出台。笔者认为,在“指引”中有必要明确职工在受托人选择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去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累积350亿元左右,但伴随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未来企业年金规模将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有关预测显示,我国企业年金每年增长规模将会达到1000亿元,在2010年总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这意味着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收益分配及费用的规定,在2010年后,每年企业年金市场可以为中介机构提供超过160亿元的收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依此规定,受托人的选择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行的第一步,成为决定这160亿元最终分配的关键。
企业作为委托人的组成部分能够很好地承担起选择受托人的责任吗?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是由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基本上依附于企业自身的劳资、财务等职能部门,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无疑大大削弱了企业对年金基金的操控权,因此在受托人的选择过程中,企业能否真正从职工利益出发,公平、公正地选择最佳受托人就值得商榷了。根据社会保险监督司司长孙建勇的表示,未来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机构都可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将来国外金融机构也可按照国民待遇参与竞争。若由企业选择受托人,企业与这些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将极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选择标准。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是信托关系、信用关系的混合体,由于合同法、委托合约和信托法等相关适用法律的不完善,受托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尚有可乘之机。因此,受托人的选择应客观公正,企业不适宜充当选择者的角色。职工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应该在受托人的选择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而这一决策,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设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投资回报全部计入该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积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基于此,参与计划的职工的退休金并不确定,这就意味着职工承担了投资风险,因此,他们应拥有投资决策权,具体就是应由他们选择最佳受托人。退休金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他们是最关心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状况的人,在美国,相应基金就是由工会来选择受托机构,运行实践证明了这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当然,由职工来决定受托人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就是职工缺乏投资专业知识,这就使得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解决。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加以解决。企业应发挥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帮助职工作出正确选择。同时,政府作为监管机构,一方面要从严认定受托人的资格,强化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仅限于各机构的管理报告和会计报告,今后可以适当拓宽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涵盖资产估价、服务机构可运用资金等,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更加透明,以利于职工作出正确选择。
企业年金作为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的第二根支柱,对于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一套完善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而且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职工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权益,使他们在受托人选择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踏实迈出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行的第一步,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年金在解决我国养老问题中所起的作用。(
陈炜/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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