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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9-24)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120号),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该文件多方位地映衬出监管机关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导向,起到了一石多鸟的作用:

  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文件精神,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只要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就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从此,保险公司将有可能规避以前根据行政区划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繁琐的报批程序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设置,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和管理能力在更大的区域里开展业务,使保险业务得以更快捷更简便地向下拓展,提高保险覆盖率,从而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此举对于机构尚未能全面铺开的新保险公司意义尤其深远。

  给予民族保险业发展的机会。文件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并且由于把放宽经营区域限制的时间提前到了今年的10月1日,客观上给中资保险公司最大可能的时间差,为其捷足先登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引导保险公司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按照文件精神放开限制后,一方面引导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专业保险中介公司的渠道销售保单,实现一定程度的“销售外包”,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是要弱化保险公司的销售功能、强化管控和服务功能。这是保险公司实现专业化经营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险监管机关引导的走向。

  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机会。

  应该注意到,这次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放宽限制的主导部门是中介管理部。之所以由中介管理部主导这项工作只能解释为保险公司经营区域限制的放宽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专业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是成熟保险市场的标志,也是国际潮流所趋。目前我国的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必须给予这些公司成长的机会。在正式颁布的文件中第一条的显要位置明确保险公司在经营区域限制放宽后,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在该区域中开展业务无疑是给予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最好的发展机会。

  有利于改变专兼业保险中介的发展失衡。同样在文件的第一条特别加以明确的是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放宽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里是没有的。做此强调的目的表面上看有防止市场过分混乱、保险销售渠道过于杂乱而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不利于保险监管的目的,但更深层次的是针对着我国目前专业保险中介相对于兼业保险代理的发展严重滞后的失衡而作出的差异性政策选择。相信通过这一政策的扶持,将加快专业保险中介公司的发展,从而改变我国目前专兼业保险代理发展严重失衡的局面。

  为营销员体制的改革做了必要铺垫。尽管文件中只字未提营销员制度改革、甚至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内容删减了,然而,保险公司销售功能的弱化、管控与服务功能的强化以及专业保险中介的成长将是营销员制度改革的姐妹篇。

  10月1日转眼将至,如何在新形势下因势利导,把握机遇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认真思考的问题。(林瑶珉/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