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管局:保险公司可进行外汇拆借
(2003-09-18)
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与中国保监会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10月1日起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林坚/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