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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密码,不需身份证,消费者只需要轻松签一个名,即可潇洒购买到想要的商品。两年前,国际上这一信用卡使用的主流方式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看似方便的交易方式,却给商家与消费者带来不少麻烦。信用卡消费签名的鉴定职责该由谁来担当?因签名消费导致的纠纷谁来承担?继信用卡消费应收取多少手续费后,商家与银行间的合作再次出现意见分歧。
信用卡签名支付纠纷多多
商家苦不堪言
李女士的信用卡被盗,并被盗贼冒签姓名在某商场刷卡交易两万多元。李女士最后以该商场没有认真核对姓名即允许交易为由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该商场最后输了官司,赔了交易金额的80%给消费者。这绝不是一桩很少见的个案,事实上类似的案件近年来在广州的各大型百货公司不时上演,而且频率越来越高。
模仿签名刷卡的可能性有多大?记者昨日就着家人的信用卡签名模仿了一番后,就拿着这信用卡前去各商场一试运气,结果“所向披靡”,在商场消费了1000元。
对于这种情况,广州天河区某一大型百货公司财务总监向记者诉苦说:“刷卡前,我们会电话联系发卡行,在得到银行授权后,我们才会接受刷卡消费。但现在事故一旦发生,全都由商家来承担主要责任,这极不公平。并且实际上,持卡人很可能并没有在信用卡上签过名,他人在拿到这张卡后,也完全可以随便再签上一个名的。另外消费者如果和别人合谋起来骗取赔偿,我们也没有办法。”
卡后不签名责任由谁负
与李女士相比,陈小姐是另外一种情况。陈小姐钱包里有四五张信用卡,但背后持卡人签名一栏全是空白。陈小姐解释说:“在消费时只需签名即可,因为怕有人模仿,我当然不敢在背后签名。”陈小姐是让商场收银员最为伤脑筋的那类顾客。
对此,广州友谊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女士说:“现在的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业务,发卡过程越来越简便,甚至可以说是不规范,这给我们商场的收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遇到不在卡背签名的顾客,我们往往无所适从。如果我们仅凭顾客在账单上的签名就刷卡收钱,日后很可能会吃官司,因此为了保险起见,我们通常都会放弃这种生意。但其它的小商场就未必这么负责任。”
事实上,诸如李女士与陈小姐的这种情况并不在少数。据悉,我国目前已有9家银行发行了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去年全国信用卡使用量达到500多万张,较前年翻了一番,其中大多数发卡行所发的信用卡都只需要签名即可交易。
而目前国内大型的百货公司中已有大概三成的顾客选择使用包括信用卡在内的各种银行卡付款,而这一比例在前两年还不到10%。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签名支付引发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商家发现自己从一开始不需承担责任(银行全部承担),演变到现在要为之承担主要责任,这让商家苦不堪言。
商家 再背黑锅就拒绝刷卡
信用卡签名消费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让商家叫苦不迭。天河区某一大型百货公司财务总监刘先生告诉记者:“把签名当成是信用卡唯一的合法认定指标,对商家来说是很不公平的。首先商场的收银员每天的收款量很大,收银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在当前的信用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有很多人可以将别人的字迹模仿得很像。就算是同一个人,他在不同的时候也会签出不一样的名字来。”
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女士就呼吁:“银行应该取消只凭签字就可认定的信用卡,全面恢复统一信用卡凭密码消费的制度。”
而天河城百货财务总监刘先生则建议应该在信用卡上贴上持卡人本人照片,才能杜绝此种信用卡使用事故的发生。
对此,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客户部于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承受的刷卡消费收费负担本来就已过重,除了要交每笔交易额的1%这一手续费外,还要承担通讯费、维护费及押金,现在又要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已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如果银行方面对此不采取新的措施,我们深圳的46家零售企业将于6月1日前一同拒绝各种银行卡。”
银行 要恢复密码使用制度
那么,信用卡签名鉴定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担当?汇丰银行驻中国一位业务经理就认为商家不需承担责任。该经理说:“当持卡人刷卡时,刷卡机在与发卡行通讯时,发卡行会回复一个确认码过来,也就是说银行卡交易的最终确认方是银行,不是商家,因此,商家不应对银行卡的消费负有责任。”但国内银行对此并不认同,工行牡丹卡信用中心一位业务员告诉记者:“信用卡责任认定交由法院判决,有时责任由银行承担,有时商家承担,有时是持卡人自己承担,有时又是三者分担。”
对此,中国银联广州市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一旦发生了官司,确实是由商家与持卡人分担,银行很少被牵涉到其中。因为在当初签合约时银行肯定已和持卡人及商家就以上责任签了协议。商家要避免出现差错,关键在于要加强自身素质。我们认为,要停止这种争议,还是要恢复密码的使用制度。”
而建行信用卡中心一位副总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由客户选择使用密码还是使用签名是国内信用卡发展的潮流。为此,我们目前已经推出了双币种贷记卡境内消费密码可选功能。”
不监管用户签名主要责任在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教授郭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如果发卡行没有现场监管持卡人在卡背后签名,就把卡交给持卡人,那银行就没有对消费者尽到‘注意义务’,这是银行的内部制度不完善所致,这给信用卡使用事故的发生创造了首要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对信用卡的使用事故负主要责任。
但郭锋同时指出,银行方面虽然有责任,但商家也并不能以自己不是字迹认定专家为由,逃避在信用卡使用引发的事故中其应承担的责任。”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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